渝委发[2006]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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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商委发〔2006〕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规审发〔2006〕1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请用右键另存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渝劳社发[2006]22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做好200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
工资总额调控的企业范围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
(二)坚持提高职工的积极性与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形式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
2006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一般均应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工效挂钩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主要为利润、利税。原实行利税挂钩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转为利润挂钩。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